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各有关单位:
《翁牛特旗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已经旗政府2020年第1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 月 4 日
翁牛特旗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收益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 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国家能源局国 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 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 〔2017〕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扶办发〔2018〕123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乌丹镇其甘嘎查、哈日敖包嘎查建设的3个村级光伏扶贫联村电站。
第二章 产权归属与收益核定
第三条联村扶贫电站资产确权至贫困嘎查村集体。
第四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归嘎查村集体所有。村 级扶贫电站收益,指扣除征用农户个人土地(林地)费用、 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维护等费用后的发电收益金额,集体用地可无偿使用。由第三方平台公司统一代为负责结转电费收入、收益转接、与运维企业的对接工作,并设立光伏扶贫收入专户。
第五条根据嘎查村贫困人口、集体经济结余、公益性 岗位设置及公益事业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评估,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至嘎查村作为村集体经济。
第六条发电收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开始核算。国网翁 旗供电公司按电费结算周期核算实际上网发电量及发电收益。
第七条平台公司根据电网核算的电费收入按期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第八条平台公司定期向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电费结算收入、税费、运维费、保险费、可分配收益等事项。
第三章 收益分配及流程
第九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金由旗统筹、乡代管、村使用。主要用于设置公益性岗位、开展小型公益事业扶贫、 设立奖励补助等,不得将发电收益通过简单分钱的方式分配。
收益分配范围包括:
(一)设置公益性岗位扶贫。动员贫困群众参与小型基 础设施建设养护、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获得劳务 报酬,吸纳贫困户参与到村级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 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公益性岗位,通过劳动获得相应报酬,增加收入。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扶贫。主要用于村内实施的小型公益性项目,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包括村内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饮水工程维修等。
(三)设立奖励补助扶贫。贫困村可通过奖励先进典型 等方式,对脱贫致富、自立自强、敬老爱亲、诚实守信、优 秀贫困学生等先进典型,给予奖励扶持,提升贫困群众脱贫积极性,增强内生动力。各行政嘎查村可自行确定奖补方式。
(四)临时救助扶贫。对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及意外 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贫困户及边缘户、脱贫监测户等容易致贫返贫人群,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基本生活需求,防止返贫致贫。
第十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严格按照第九条分配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不得用于委托经营、入股分红等投资收益类项目建设;
(二)不得用于村两委日常办公支出;
(三)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各类担保金支出。
第十一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扶持对象不得与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扶持对象重复。
第十二条贫困村收益使用流程、公示程序参照《翁牛 特旗扶贫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翁政办发〔2020〕10号) 及《翁牛特旗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翁扶办发〔2019〕13号)执行。各苏木乡镇街道需以正式文件将村级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报告及各村受益户名单报至旗扶贫办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 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平台公司每年第一季度向旗扶贫开发 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管理、收益开支等情况,并接受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以嘎查 村为单位建立台账。负责光伏扶贫收益结转的苏木乡镇街道 农经管理部门,应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信息档案。旗扶贫 办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 督管理,督促苏木乡镇街道进行到村到户收益分配信息动态录入。
第十五条苏木乡镇街道纪委将各嘎查村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纳入日常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旗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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