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规范翁牛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20〕18号)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处置权限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非货币性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者备案。
(一)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建筑物处置由旗政府负责审批,旗财政局履行相关手续;
(二)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处置审批,报送旗财政局进行备案管理;
(三)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除土地、房屋建筑物(含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外,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处置审批,报送旗财政局进行备案管理。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旗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设备、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教学及科研实验器材等固定资产处置由其主管部门审批;
(四)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土地、房屋建筑物(含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处置由旗政府负责审批,旗财政局履行相关手续;
(五)涉及国有资产征收、拆除的,按上述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按征收办法及征收文件、拆除批复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办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处置方式和程序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所属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上级无偿划转给下级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上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下级无偿划转给上级的,由划出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应当以财政局、各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呆账、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资产损失核销分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四、处置收入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等费用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缴库后,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拨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旗人民政府设立的旗级研究开发机构、院校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统筹利用货币资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处置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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