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翁牛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旗直各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翁牛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
翁牛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翁牛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20〕18号)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翁牛特旗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非货币性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者备案。
(一)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建筑物处置由旗政府负责审批,旗财政局履行相关手续;
(二)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处置审批,报送旗财政局进行备案管理;
(三)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除土地、房屋建筑物(含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外,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处置审批,报送旗财政局进行备案管理。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旗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设备、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教学及科研实验器材等固定资产处置由其主管部门审批;
(四)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土地、房屋建筑物(含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处置由旗政府负责审批,旗财政局履行相关手续;
(五)涉及国有资产征收、拆除的,按上述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按征收办法及征收文件、拆除批复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办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旗财政局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三章 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无偿划转
第十一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所属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上级无偿划转给下级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上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下级无偿划转给上级的,由划出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1);
(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 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三节 转让
第十六条 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财政局、各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2);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置换
第十九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应当以财政局、各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报废
第二十一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有关部门或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等;
(三)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 损失核销
第二十三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呆账、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资产损失核销分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货币性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损失核销: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损失核销的其他情形。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损失核销的资产备查登记,采取“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货币性资产价值凭证或权利证明,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 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二十七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等费用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缴库后,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拨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旗人民政府设立的旗级研究开发机构、院校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统筹利用货币资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处置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旗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的;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附件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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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类别 |
资产来源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股份) |
购置 (投资) 日期 |
价值 |
处置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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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对外投资 |
存货等其他资产 |
账面原值 |
已计提(坏账/折旧/摊销)额 |
账面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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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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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出 方 |
单位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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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核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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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 方 |
单位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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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核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备注 | |||||||||||||||
说明:1.本表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包括①房屋及构筑物②车辆③设备④文物和陈列品⑤图书、档案⑥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⑦其他;(2)无形资产包括①专
利权②非专利技术③著作权④资源资质⑤商标权⑥信息数据⑦其他;(3)对外投资包括①短期投资②长期股权投资③长期债券投资;(4)存
货等其他资产。
3.资产来源:(1)财政性资金形成(包括2010年以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无偿划转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4.资产处置方式:(1)部门内部单位之间划转;(2)跨部门之间划转;(3)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之间划转;(4)对外捐赠;(5)其他。
5.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用填表说明中最末级标准名称填写,选填“其他”的,需在备注栏进行说明。
附件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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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类别 |
资产来源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股份) |
购置 (投资) 日期 |
价值 |
处置方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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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对外投资 |
存货等其他资产 |
账面原值 |
已计提(坏账/折旧/摊销)额 |
账面净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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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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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事业单位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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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核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备注 | ||||||||||||||
说明:1.本表适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包括①房屋及构筑物②车辆③设备④文物和陈列品⑤图书、档案⑥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领⑦其他:(2)无形资产包括①专
利权②非专利技术③著作权④资源资质⑤商标权⑥信息数据⑦其他;(3)对外投资包括①短期投资②长期股权投资③长期债券投资;(4)存
货等其他资产。
3.资产来源:(1)财政性资金形成(包括20年以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无
偿划转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4.资产处置方式:(1)转让;(2)置换;(3)报废;(4)损失核销;(5)其他。
5.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用填表说明中最末级标准名称填写,选填“其他”的,需在备注栏进行说明。
相关解读:关于《翁牛特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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