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建立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与管理,努力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四好”农村牧区公路目标,促进农村牧区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翁牛特旗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翁牛特旗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与管理,努力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四好”农村牧区公路目标,促进农村牧区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细则》、《关于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赤峰市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旗情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翁牛特旗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牧区公路,是指纳入农村牧区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牧区公路。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行政村与外部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行业指导、因地制宜、全面管养、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机制。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履行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旗交通运输局是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旗各级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养护管理工作。县道养护管理工作由翁牛特旗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由各苏木乡镇街道场负责组织实施,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养护路线按行政区域进行划分。
第六条 旗交通运输、公安、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审计、林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协作机制,坚持齐抓共管,配合保障中心及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做好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旗人民政府将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资金投入,制定公路养护计划,合理使用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做好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旗人民政府职责:
旗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的体制机制保障、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保障;负责建立健全旗、乡、村三级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第九条 旗交通运输局职责:
旗交通运输局是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道年度养护计划,负责专项养护工程和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对养护工程进行验收;指导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质量,组织协调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做好农村牧区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一)负责旗农村牧区公路基础数据库管理工作。
(二)旗公路管护和运输保障中心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5190-2019)的相关要求,开展县级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三)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五)建立健全应急保障体制,在突发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农村牧区公路严重损毁和阻断时,及时组织相关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进行应急抢修。
(六)按相关检查验收标准建立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验收制度。
第十条 苏木乡镇街道场职责:
各苏木乡镇街道场是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设置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所,具体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年度养护计划、做好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道管养议事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道进行养护管理。
(一)负责落实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和责任。
(二)按《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5190-2019)的相关要求开展乡道、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三)负责把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到各嘎查村(社区),明确任务和职责。
(四)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对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及桥梁安全情况进行排查,准确掌握本地公路、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及时组织抢修和修复乡、村道水毁及其它灾害造成的损毁。
(五)负责制定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管好用好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六)编制、汇总、报送各类养护管理报表。
(七)负责制定乡规民约,向人民群众宣传公路养护相关政策法规,开展农村牧区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工作,制止侵占、破坏及损坏农村牧区公路路产路权行为。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是本辖区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设立村道管养护议事机构,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村道养护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一)负责村道的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村规民约,在村民中进行公路养护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自觉养路、管路的意识。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可分为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工程。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
第十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巡查工作应与日常保养工作同时进行。特殊气象、特殊路段应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巡查中发现问题应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发现重度病害、突发性事件、灾情、险情等,应及时报告;当影响通行安全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行人及车辆进行提示、警示。
第十四条 农村牧区公路应定期组织开展技术状况评定,县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应少于一次,乡道和村道在五年规划期内应不少于两次。评定结果可作为制订养护计划的依据,评定结果为优、良的可加强日常养护,评定结果为中的宜实施预防养护或修复养护,评定结果为次、差的应实施修复养护。
第十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要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5190-2019)的规定实施,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使农村牧区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一)路基养护:路基应完好稳定。路肩应与路面衔接平顺,路肩杂草低于10cm,横坡适度、边缘顺适、表面平整;边坡应保持坡面平顺、无冲沟;排水设施应无堵塞、无损坏,排水畅通;挡土墙等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损坏。
(二)路面养护:应保持路面清洁、完好、无杂物。沥青路面应平整;水泥混凝土路面应表面平顺;砂石路面应平整坚实、排水良好;砌块路面应无缺损;路缘石应整齐顺适。
(三)桥梁养护:桥梁外观整洁,无杂物。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梁排水、伸缩缝、支座、护墙、栏杆、标线等设施齐全、功能良好;基础无冲刷、淘空。
(四)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养护:交通安全设施和限高限宽设施应保持清洁、完好、无遮挡;停车点、服务站等沿线设施应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五)绿化养护:应保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无缺失,无死株;应无遮挡标志标牌、侵入建筑界限等情况。
(六)公路防灾与突发事件处置:加强巡查,发现影响安全通行的各类险情或事故应立即上报。应对通过险情或事故路段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提示、警示、劝阻。清除路面积水、淤泥、积雪(冰)以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等。配合开展突发事件处置,清理现场,协助引导交通等。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开展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
(一)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二)群众性养护作业人员参与养护作业前应接受安全教育。特殊路段和特殊气象条件下的养护作业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三)养护作业时严格按规范要求对作业区域进行布控,设置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观察人员。
(四)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穿戴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装。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冰冻季节养护作业时应采取保温防寒等措施;高温季节养护作业时应采取防暑降温或调整作业时间等措施;雨季养护作业时应采取防水、防触电、防滑等相应措施;夜间作业时应增加照明设施,并放置反光标志。
(七)大风、大雾、沙尘暴及雷电天气条件下严禁上路作业。
(八)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相关执法等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及时告知村民。
第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鼓励逐步通过市场化管理模式,采用招标等方式合理选择养护单位,实行合同化管理。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募并管理乡村道路养护人员,开展乡村公路日常巡查、日常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等养护管理工作。村道养护管理可以由苏木乡镇街道场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开展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受益群众分段专人、专户养护、设置公益性岗或采取其他政策允许的方式养护。
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的原则。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并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由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养护工程由旗交通运输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的相关规定实施,严格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由旗级或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设计批复。
第二十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单位可以聘请群众代表参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二十四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完工后,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合格的养护工程及时移交至相应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二十六条 旗交通运输局及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应在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牧区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牧区公路通行环境。农村牧区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林木权属,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采伐后要及时整修树床,按要求完成补种任务。
第二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临时取土和砂石料场用地应予支持和协助,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农村牧区公路养护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四章 路产路权保护
第二十九条 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及其所属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村道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应逐步建立健全“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和日常工作机制。加强道路巡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害路产路权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已发生的路政案件,要积极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路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牧区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农村牧区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道、乡道及村道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农村牧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牧区公路及其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矿、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农村牧区公路以及影响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农村牧区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农村牧区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十三条 因兴建水利工程、通讯设施、架设桥梁等公益设施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或者跨越穿越公路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对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设施建设,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按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 可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的机具铁轮车、履带车等,不得在农村牧区公路上行驶。对超过公路、桥梁、涵洞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道路、桥梁行驶,如特殊情况确需行驶的,要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损坏公路。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农村牧区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根据自治区《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0】14号)文件要求,资金来源于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的比例为25%、25%、50%。用于农村牧区公路每年每公里日常养护的财政资金最低标准为:县道10000元/公里、乡道5000元/公里、村道3000元/公里。
(一)旗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按标准的80%拨付,剩余资金由旗交通运输局统筹使用于农村牧区公路桥梁专业化养护和不可预见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开支。
(二)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国家和自治区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三)乡(镇、苏木、街道、场)筹措的养护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五)利用出让公路(桥梁)冠名权、广告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所得资金。
(六)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七)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在日常养护或管理运营等经费列支。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第三十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审核制度,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条 旗交通运输局根据各苏木乡镇街道场行政区域内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农村牧区公路,与各苏木乡镇街道场签订《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范围交接书》,交接书中明确当年各苏木乡镇街道场的实际管养里程。根据管养里程确定日常养护资金总额。
日常养护资金具体拨付方法如下:
依据《翁牛特旗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考评细则》,由旗交通运输局牵头,旗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对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旗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作为各苏木乡镇街道场行政区域内管养里程的乡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拨付依据。
第四十一条 旗交通运输局、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应当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实行年度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四十二条 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负有监管责任的苏木乡镇街道场、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旗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原2017版《翁牛特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自动废止。
附:翁牛特旗2022年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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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2022年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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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评项目 |
总分值 |
分项 |
主要考评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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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好农村路”建设方面 |
4 |
3 |
对“四好农村路”中涉及乡村公路“管理好、养护好”相关内容及“路长制”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通过提供岗位促进脱贫户增收,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情况。 |
落实“四好农村路”关于“管理好、养护好”和乡村公路“路长制”的相关内容,定期召开乡级路长制工作会议,并有具体工作举措和相应资料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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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吸纳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参与乡村公路的工作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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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
20 |
4 |
是否按时与养路工签订养护合同;日常管理工作是否正常有序开展,各种记录是否真实有效、数字详实可靠,同时有无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与交办的工作。 |
按时与养路员签订养护合同,合同起止时间设置合理,养护人员的数量及身体状况满足养护需求得4分(以养护合同和随机抽查养路员询问为准)。有养路员但根据现场养护实际确定不满足养护需求的视情况扣1-4分。未签订合同的线路或者抽查出无实际养路员的线路本年度无养护费用(未把养护合同送达交通运输局备案的视为未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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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乡级路长办公室做好日常养护巡查和路长巡查工作,日常养护巡查:对各条管养路线每月巡查不少于四次并有巡查记录且详实得4分,有记录但巡查次数和项目不全面得1-3分,无记录不得分;路长巡查:只检查乡道巡查记录,频率按路长制文件执行,记录详实且频次符合要求得2分,不全面得1分,无记录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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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签字:乡镇交通分管领导/乡级路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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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2022年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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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评项目 |
总分值 |
分项 |
主要考评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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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10 |
10 |
养护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交通主管部门的各项会议、文件精神的落实情况,是否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整改。 |
1、认真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精神,根据公路养护的季节性特点召开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关工作布置的得2分(以会议记录和签到表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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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日常养护生产工作 |
22 |
22 |
养护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能否及时排除道路行车障碍和安全隐患;是否做到汛期和极端自然天气情况下对乡村公路的全面巡查,能否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公路损毁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
路面:1、定期修补路面坑槽、沉陷、翻浆等病害,发现一处扣一分最多扣10分,对扣10分的路线不拨付本年度该路线日常养护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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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签字:乡镇交通分管领导/乡级路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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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2022年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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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评项目 |
总分值 |
分项 |
主要考评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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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日常养护生产工作 |
20 |
20 |
养护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能否及时排除道路行车障碍和安全隐患;是否做到汛期和极端自然天气情况下对乡村公路的全面巡查,能否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公路损毁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
路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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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日常养护生产工作 |
18 |
12 |
对辖区内各管养路线的桥涵数量与现状能否全面掌握,能否对桥涵经常检查;能否在日常养护工作中做到对公路沿线警示、指路标志进行合理有效维护,是否对存在隐患处及时按标准设置警告标志。 |
安保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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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桥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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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签字:乡镇交通分管领导/乡级路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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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2022年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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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评项目 |
总分值 |
分项 |
主要考评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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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路政管理工作 |
6 |
3 |
协助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加强爱路护路宣传,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在公路用地、控制区违法占地和设置非公路标牌,制止在公路防护设施和桥涵附近挖掘采砂,及时通报乡村公路超限运输车辆。 |
1、加强乡村公路保护巡查工作,积极配合执法大队对损害路产路权的路政案件进行查处,并维护现场避免出现事故得1分,乡村公路上如存在未被发现的损害路产路权的路政案件的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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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进行爱路护路宣传,制定本乡镇乡规、村规民约并及时根据最新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的得1分,在乡村公路沿线粉刷或悬挂标语或横幅得1分,未进行该项工作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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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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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签字:乡镇交通分管领导/乡级路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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