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各国营农牧场,旗直各有关单位: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翁牛特旗少郎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翁牛特旗少郎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少郎河城区段河道管理,保障河道功能完好,提高防汛抗洪能力,改善河道景观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少郎河城区段已治理完成和计划治理完成竣工验收后的河道(包括堤防、河道、蓄水区)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治、保护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少郎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分部门管理和服从防洪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 城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少郎河上游自铁路桥上500米开始,下游至白音汉拦河闸,总长16.6公里。小西河自高速公路桥至两河交汇处2.1公里。
第五条 少郎河河道实行分部门管理。全宁街道管理办公室、紫城街道管理办公室按照河长制管理办法,负责少郎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亲水平台以上(包含平台)保洁养护、维修及日常管理工作。住建局负责城区河道污水管理及处理工作。环保局负责河道违法排污行为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局负责亲水平台以下工程及水面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河道进行定期观测、检查、养护,及时维修,并建立完整的养护档案。
第七条 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河道检查巡查制度,定期或者适时对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相关活动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旗人民政府及其河道主管部门、街道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相关知识,引导社会组织和公民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防御洪水灾害的意识和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第九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内的钢坝闸、拦河闸等设施;禁止侵占或者破坏堤防、险工、护岸等水工程设施及通讯、照明、监测、绿化、美化、硬化等附属设施。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乱占主要包括: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乱采主要包括:河道非法采砂、取土。乱堆主要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乱建主要包括:河道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在河道内,禁止垂钓、捕鱼、划船、游泳,禁止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禁止烧烤、便溺、祭祀烧纸;禁止在景观区涂写刻画、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禁止毁坏景观绿化植物和河道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随意增设入河排污口。
第十四条 在城区河道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堤防安全、河道行洪等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造成河道堤防等设施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按照河道管理要求清除临时设施、施工残渣、引道、围堰,平整河床,恢复原貌。
第十七条 河道的防洪通道,除防汛车辆和管理养护车辆外,其它车辆禁止通行。
第十八条 河道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第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
第三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河道堤防管理维护、景观调蓄水、清理保洁、硬化维修、配电系统维护、设施维修养护及运行管理等经费,由旗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章 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河道设障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警示标语或不听巡查人员劝阻,溺水或身亡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河道主管机关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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