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旗棚户区改造,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 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 (建保〔2014〕1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自2016年起以来纳入棚户区 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棚改项目)收购存量安置房的收购行为。
第三条 为加强我旗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开展,旗政府成立 翁牛特旗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住建 局,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询价谈判小组,具体负责收购存量商品房工作。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旗住建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 并作为安置房收购主体,负责相关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询价谈判小组负责收购房源竞争性谈判的具体实施,并签订房 屋采购合同;财政局负责房屋收购资金的筹集,并做好管理和 使用工作,指导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安置房采购工作;发改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备案,会同住建局申报年度收购计划和投资计划;国土局负责收购房屋土地的性质、类别及土地出让金的 鉴定;规划局负责房屋采购的棚户区改造的地块、规模、条件、 标准等进行总体布局;采购中心负责全程参与收购房源竞争性 谈判工作;纪检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进行效能监督、保证房屋 收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重点监督各责任单位是否依法 履行职责、是否认真落实办事时限的要求;审计局负责制定出 具收购安置房成本审计报告,监督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国税 局、地税局负责落实房屋收购的有关税收政策;全宁、紫城街道办事处负责在被拆迁户选房时的维稳工作。
第二章 安置房房源库建立
第四条 旗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建立我旗棚户区改造 安置房房源库。棚改项目启动后根据被搬迁住户选择安置房的 结果由收购主体进行收购。收购主体也可根据安置对象意愿在项目启动时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使用。
第五条 房源库建立与管理遵循以下规则:
(一)入库企业申报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乌丹镇内有现房供应销售;
2、具有房地产开发四级及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房 地产开发商如销售外包,应提供房地产营销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委托销售合同);
3、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4、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并应提供联建协议。
5、自愿承诺入库后,乙方提供的房源,若需要变更时, 不得超过所提供房源总数的30%,并且所变更的房源信息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6、同意旗政府确定的PPP 模式、分期付款等方式结算收购存量商品房资金,并签订付款合同。
(二)房源库建立
1、 由旗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询价小组根据实施项目的具体 情况确定房源的预算价格、户型、区域、交房时限及交房条件,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告知。
2、各开发企业根据自身的房源情况自愿申报入库房源及 房源价格,棚户区改造询价小组根据其报价进行市场询价并聘 请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入库的房源进行评估,确定其符合此次收购的房屋价格上限。
3、各开发企业分别就各小区的存量房进行报价,经询价小组谈判确定入围价格,并签订《承诺书》。
4、在确定房屋收购的价格后,与提供入围房源的开发企业签订《存量商品房收购意向协议》。
5、 旗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将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房源纳 入房源库,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入库房源信息在征收现场予以公示,按照“先签先搬先选”的原则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安置房。
(三)购买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2、 提供房源必须满足现行征收拆迁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并且集中连片在同一个小区;
3、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
4、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5、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采购资金使用中央财政棚改补助专项资金的部 分,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搬迁协议生效后,项目实施单位依 据采购所需资金旗财政局审核,旗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审批后,按旗政府确定的方式结算。
第七条 使用国开行贷款进行采购的,按国开行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使用其他资金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报旗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后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棚改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收购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收购合同报旗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旗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要根据收购合同的约定, 对棚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旗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牵头,加强对收购工作的全程监管,确保收购程序合法、资金 使用合规,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规范。采购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旗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购资金使用情况和安置 对象资格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安置非棚户区保障户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旗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翁牛特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