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大兴农场、旗直各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翁牛特旗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
赤峰市翁牛特旗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
2023年6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及规章
1.2.2 技术规范、标准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5.1 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旗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各乡镇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各成员单位基本职责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信息发布
3.2.3 预警行动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上报对象及时限
3.3.2 上报内容及形式
3.3.3 部门间信息通报
3.3.4 跨区域信息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应对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措施
4.3.1 先期处置
4.3.2 应急措施
4.4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与技术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6.4 卫生医疗保障
6.5 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6.6 基本生活保障
6.7 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1.1 制定演练计划
7.1.2 组织开展演练
7.1.3 演练总结评价
7.2 宣传与培训
7.3 监督检查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预案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纲要
一、预警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负责预警信息的采集,经旗政府审核后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旗政府组织各单位开展预警行动。
二、应急响应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事件信息,旗政府立即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事件处置和救援工作。
涉及跨省(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旗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旗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赤峰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三、后期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事故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流程图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各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打赢“碧水、蓝天、净土”保卫战,健全完善翁牛特旗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严密防控环境风险,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编制《赤峰市翁牛特旗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7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9)《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 第34号,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1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4〕113号)
(1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2022年);
(15)《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10月8日)。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2015);
(10)《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南》(ERG 2000);
(11)《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1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
(13)《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
本预案适用于翁牛特旗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活动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自治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1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事故应急预案(2021版)》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执行。
本预案适用于翁牛特旗旗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
(1)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灾害事件;
(2)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危险物质泄漏导致的饮用水源地水质、生态环境及其他环境污染事故;
(3)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4)安全生产事故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如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旗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是全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及影响,负责组织成立翁牛特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整体应对工作。
2.1.1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旗政府成立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
总指挥:旗长。
副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旗长。
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由旗委宣传部、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信和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供水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
主要职责:负责翁牛特旗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分析、研究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决策及重要决策事项,必要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解决事件现场及外围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督导各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2.1.2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专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涉及跨旗县及跨省的突发环境事件,需市级及以上层面协调处置的情形,由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赤峰市已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翁牛特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旗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签订的应急联动协议执行。
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由旗委宣传部、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信和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供水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
2.1.3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由成员单位组成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社会稳定组和调查评估组,分别承担相应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各工作组围绕主要职责,调度协调开展相应工作。
(1)污染处置组
由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牵头,旗工信和科技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应急管理局、林草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数据资料,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形势分析;立即组织切断污染源,明确防止污染扩散的方法和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划定周边环境敏感点及重点防护区域,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明确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
(2)应急监测组
由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牵头,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牧局、林草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应急监测能力不足时,可寻找具有检测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
(3)医学救援组
由旗卫生健康委牵头,旗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由旗发展和改革委牵头,民政局、工信和科技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旗浩达供水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发布组
由旗委宣传部牵头,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和相关新闻媒体等部门单位组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6)社会稳定组
由旗公安局牵头,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组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调查评估组
由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牵头,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林草局等组成,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加。
主要职责:配合上级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等。
具体工作组设置、组成和主要职责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乡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需要翁牛特旗协调处置的跨旗县(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向翁牛特旗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1)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
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协调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协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生态破坏事进行调查处理和损害评估等善后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对因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污染物和受到污染的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组织相关专家提出科学可行的处置意见。组织协调污染控制组、应急监测组和调查评估组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及评估工作,服从并配合翁牛特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发展和改革委
负责将全旗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负责全旗粮食应急保供;负责粮食储备管理、重要物资和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职责。组织协调应急保障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调配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和生活保障物资,服从并配合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卫生健康委员会
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措施建议;提出相应建议,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对因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协调医疗救援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服从并配合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公安局
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侦办环境违法案件。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负责对环境领域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全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对全旗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协调社会稳定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社会稳定工作,服从并配合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5)旗委宣传部
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新闻发布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控制工作,服从并配合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6)应急管理局
负责全旗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存功能。组织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对防火、防汛、自然灾害救助等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应对和救援工作。服从并配合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7)自然资源局
提供环境事件发生地土地利用类型、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数据,为制定合理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基础,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服从并配合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8)工信和科技局
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财政局
保障旗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运行经费和应急处置经费。服从并配合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0)民政局
及时提供行政区划界线,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汇总符合民政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服从并配和旗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1)交通运输局
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道路的封闭,保障医疗救助运输过程畅通,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应急物资和保障物资的及时送达。
(12)水利局
负责水政监督和指导工作,提供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河流湖泊等水资源相关数据,为制定合理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基础,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服从并配合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3)林草局
配合有关部门对农牧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配合开展相关生态补偿工作。提供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森林、草原、湿地等相关数据资料,为制定合理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基础,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服从并配合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农牧局
配合有关部门对农牧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服从并配合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5)市场监管局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预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服从并配合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6)气象局
提供环境事件发生时相关区域近期及未来一段时间的气象数据,为制定合理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提供基础,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服从并配合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7)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城区供气、供水系统畅通,配合相关单位。服从并配合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8)消防大队
负责应急抢险救援,进行事件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抢救,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进一步扩大;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9)各乡镇(街道)
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人员疏散、物资调配和群众情绪安抚等问题,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警戒区,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突发事件初步处置工作,避免或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待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将指挥权交由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配合完成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人员安置、物资调配和舆情控制等相关工作。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要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多渠道收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的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分析研判。旗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农牧业、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做好环境信息报告,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时,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Ⅳ级(一般))、黄色(Ⅲ级(较大))、橙色(Ⅱ级(重大))和红色(Ⅰ级(特大))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的原则进行。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发布预警信息,负责预警信息的采集,包括预警信息的首发、调整和解除。翁牛特旗应急管理局和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应根据重大活动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起草重要提示性信息。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采集的涉及Ⅰ级、Ⅱ级预警信息,需经本单位审核人员审核后,提交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分管环境突发事件的负责人签发;涉及Ⅲ级、Ⅳ级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需经本单位审核人员审核后,提交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跨区域的Ⅰ级、Ⅱ级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需经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分管环境突发事件的负责人审核,报赤峰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突发事件的负责人签发。
预警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时效等信息。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按照流程报送党委宣传部进行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或者突发事件预警已达到解除标准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应及时制作解除信息,解除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解除时间。按照流程报送党委宣传部进行发布。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应按照规定时效将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便提前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行业领域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影响时段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发生的源头,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
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翁牛特旗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小组成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周围环境情况,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有关场所进行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
旗委宣传部及时准确规范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审慎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翁牛特旗区域内各传播媒体部门及机构做好与旗委宣传部的工作衔接,建立快速传播“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及时、准确、无偿、安全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解除遵循“谁批准发布、谁决定解除”的原则执行,预警解除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隐患排除,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
(2)发生的事故已得到解决,并已消除突发事故环境影响。
预警解除应以电话、广播、书面文件等形式公布。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应当在四小时内向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和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应当在两小时内向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信息报告及通报流程具体如下图。

图 3-1 信息报告及通报流程
3.3.3 部门间信息通报
旗应急指挥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通道,负责翁牛特旗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汇总与处理。
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经核实后立即将信息上报给旗应急指挥部,旗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翁牛特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及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时本单位所掌握的事发地或事发企业、周围环境、地质、水文和气象信息等基础数据,并按照部门职责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
翁牛特旗位于赤峰市中部,北以西拉沐沦河为界,与林西县、巴林右旗、阿鲁科尔沁旗、通辽市开鲁县相邻,东与通辽市奈曼旗交界,南与敖汉旗、赤峰市松山区毗邻,西与克什克腾旗接壤。相邻区域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3.3.4.1 接到信息通报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通过实时联络,了解相邻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用的药剂及用量,分析研判是否对翁牛特旗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如有影响,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及时沟通并建议更换处置方法、药剂及用量;沟通无果,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上报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由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上报过赤峰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沟通协调。
3.3.4.2 发送信息通报
翁牛特旗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或已经影响到相邻行政区域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立即上报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和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同时通报可能或已经受影响相邻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相邻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等初步情况。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建立与可能或已经影响到相邻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实时联络,及时更新事态发展趋势和污染物扩散途径、速度等情况,共同防止污染物扩散。
如事态严重或本级无法控制,由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申请赤峰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帮助。
对于跨省(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和赤峰市人民政府。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赤峰市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响应
翁牛特旗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旗政府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涉及跨省(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赤峰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赤峰市人民政府和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超出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情况,应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4.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事件发生后,翁牛特旗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环境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引发舆情和社会关注,或者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段、敏感目标的,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一级响应,由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一般应对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总指挥权由翁牛特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移交给赤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必要时移交给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二级响应,由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一般应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总指挥权由翁牛特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移交给赤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一般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者认为需要予以指导帮助的较大或一般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权移交给赤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自治区、赤峰市和翁牛特旗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情况复杂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翁牛特旗先行启动相应预案,立即组织落实处置措施,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启动赤峰市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本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流程见下图:





图 4-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流程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接到通知后,及时上报翁牛特旗人民政府,旗政府组织旗应急指挥部及时开展工作,旗应急指挥部接管现场指挥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立即落实相关应急措施。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及居民,并按规定向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相关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3.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截、收容、转移等针对性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当涉事主体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展开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迅速切断污染源。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及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2 环境应急监测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条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应急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及时科学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适时调整应急监测方案。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协助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的要求,开展应急监测。主要包含两个部分: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和跟踪监测,应急监测流程如图4-3。
4.3.2.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度等,划定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旗公安局及当地乡镇(街道)应明确受到直接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的疏散方式及转移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医疗条件。
4.3.2.4 医疗卫生救援
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翁牛特旗医疗资源和力量,开展相应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重伤人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翁牛特旗卫健委视情况上报市卫健委,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翁牛特旗医学救援工作。
4.3.2.5 市场监管调控
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带包装的饮用水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事件发生。
4.3.2.6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播发新闻通稿、接受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旗党委宣传办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及时主动、全面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公众配合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4.3.2.7 社会维稳和矛盾调处
翁牛特旗公安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应急救援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事件。
当突发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生态环境损害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求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求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翁牛特旗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事故进行污染损失评估,明确污染特性、危害和污染覆盖面,确定事故的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对事故污染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GB/T 39791.1-2020),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鉴定评估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独立客观的原则,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流程具体如下图。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明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索赔工作的职责分工。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对重特大事故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座谈走访、文献查阅、问卷调查等方式,掌握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和范围,筛选特征污染物、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编制鉴定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状况调查或相关资料收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应编制调查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目标、内容、方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并进行专家论证。
各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事故污染损失的评估结果和事故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赔偿数额和相应的赔偿范围,按法律程序进行赔偿。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相关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旗政府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旗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对已投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开展相关查勘理赔工作。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应当及时总结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经过以及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情况;评估事发单位、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置、隐患整改、责任追究、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赤峰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应当在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翁牛特旗人民政府报告。
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国有及大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方面应急救援力量,应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充分发挥行业领域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翁牛特旗人民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保障、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完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提高环境监测预警、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
应急保障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加强对翁牛特旗全域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翁牛特旗财政局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健全完善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组织提供环境应急响应所需公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装备优先通行。通信管理部门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全旗各医院、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应积极参与到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护中,确保伤员得到及时的救治。全旗药店和诊所可以为医疗救治提供必要的药品,能够保障药品的供应。
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扩散、现场处置等环节受到事发所在地气象水文条件影响较大,旗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与赤峰市气象局和赤峰市水文局的联络机制,在翁牛特旗气象站和水文站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可以得到事发地相关的气象水文信息,为人员撤离、污染处置和扩散等相关重要决策的提供技术支持,便于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理措施。
翁牛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医疗药品、基本生活必需品等物资;或者建立与基本生活物资销售公司联系机制,便于突发情况下能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旗供电局、自来水厂、热力公司等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抢修准备,保障运行正常。
旗公安局和各派出机构除负责事故发生区域警戒工作外,还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 监督管理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每年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计划,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开展人员疏散,物资调用和人员安抚工作。旗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根据演练计划,旗应急指挥部根据演练计划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在应急演练中开展相关应对工作。
应急演练过程中注意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的及时性、专业性和配合度等相关问题;人员疏散路线是否安全,疏散过程是否快速有序等问题。
演练结束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演练总结评价和宣传报道工作,以达到提高公众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的目的,并做好演练记录,记录演练过程中衔接情况、熟练程度、执行情况等问题,并要求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定期开展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常识,提高翁牛特旗行政区域内群众的防范能力。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乡镇(街道)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应急知识教育,以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在每年环境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的同时,通过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宣传,让企事业单位及群众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性,提高公众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认知和关注,并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简单培训,并告知公众的自我保护措施。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应加强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具有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的应急队伍。
旗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本工作组开展相应的专业培训和应急培训,建立适合本工作组工作的专业应急队伍。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负责对翁牛特旗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的各项职责和各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并及时总结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及时高效完成应急处置,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处理突发事件有功,有效保护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单位或个人在应急行动中失职的、情节严重的、造成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严重,构成犯罪的,有下列行为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有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在应急行动中散布虚假信息,迷惑群众,造成恐慌的;
9 附则
本预案发布实施后,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案宣传、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通过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等方面对应急预案时效性、科学性、操作性进行验证,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翁牛特旗分局向翁牛特旗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本预案由翁牛特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
附件1 常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简表
附件2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相关任务内容说明
附件3 常见污染物处理方法
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现场调查信息表
附件5 监测相关技术规范
常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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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类型 |
处置措施 |
工作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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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危涉重企业 |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有关部门组织调度或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
启动预案、迅速控制、妥善处置、及时报告,落实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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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 |
发生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取水点设在流域支流当中的,可在饮用水水源地上下游一定范围建设截污坝:取水点设在流域干流当中的,可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建设截污坝,同时在截污坝上游未受污染水体设置导流渠,使水源地避开污染水体,或可在水源地上游设置截污坝的基础上采取调水措施;饮用水水源地设在湖库当中的,可在湖库中一定范围采取过滤隔离措施,保障取水安全。 |
迅速控制、妥善处置、及时报告,科学应对污染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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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场一库”(危废暂存场、垃圾填埋场、尾矿库) |
1.危废暂存场。实施24小时警戒值守,防止危险废物通过雨水管道流出厂界或进人河道内。处置外环境固废及废液,对受污染目标区域、设备设施等进行清洁,清理洒落在水沟中的固体废物,使用活性炭或吸水材料进行污水吸附收集。如危险 废物随雨水或消防废水扩 散到厂界外,立即告知附近单位和群众, 不要接|触和饮用受污染水源等。 |
落实“南阳实践”(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将风险物质尽可能控制在一定区域内,及时采取相应消解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相关任务内容说明
环境应急管理队伍: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中从事环境应急管理的专兼职人员组成的队伍,包括从事环境应急值守、响应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的人员。
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指事件发生后能够组织开展源头封堵、污染削减、废物转运等应急处置救援的专业人员组成的队伍,包括必需的人员及车辆机械等。队伍形式可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自身组建的队伍,与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通过签订协议等组建的队伍,与企业等第三方签订协议等组建的队伍。
环境应急物资库:指主要储备环境污染处置物资的物资库。形式可包括生态环境部门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建设的物资库,与企业等第三方签订协议明确常备专门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使用的物资库等。
环境应急装备:指用于环境应急处置救援的设备等,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应急装备配备指导清单》中所列装备。可通过购买设备、租用设备、购买服务或社会合作等方式进行配备。
环境应急监测能力: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开展应急监测所需的人员队伍、仪器设备以及相关制度机制等。人员方面,应参照《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指南》,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应急监测培训。仪器设备方面,可通过购买设备、租用设备、购买服务或社会合作等方式,按照同时应对两起较大及以上等级事件要求进行配备。
环境应急监测预警设施:指在河流重点断面建设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或依托原有自动监测设施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当监测数据异常时,可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发出预警信息。
“一河一策一图”方案:指按照《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南阳实践”实施技术指南》要求,在调查重点河流水文水系、环境风险源、环境敏感目标、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的基础上,编制的环境应急响应方案。
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指参照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的重点河流相邻市县间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
附件 3常见污染物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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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特征污染物 |
处 理 办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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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铬(六价) |
硫酸亚铁絮凝沉淀分离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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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铅 |
投加硫化钠生成硫化铅沉淀去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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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锌 |
投加硫化钠生成硫化锌沉淀去除 |
|
4 |
铜 |
投加硫化钠生成硫化铜沉淀去除 |
|
5 |
镉 |
投加硫化钠生成硫化镉沉淀去除 |
|
6 |
汞 |
投加硫化钠生成硫化汞沉淀去除 |
|
7 |
砷 |
一般利用絮凝沉淀-吸附法或者离子变换吸附法,还可利用高铁酸盐的氧化絮凝双重水处理功能,取代氧化铁盐法。 |
|
8 |
铝 |
加絮凝剂和石灰等沉淀去除 |
|
9 |
煤油 |
投加活性炭粉末吸附 |
|
10 |
硫离子 |
加石灰处理 |
|
11 |
氟化物 |
加石灰生成氟化钙沉淀去除 |
|
12 |
盐酸 |
用石灰、碎石灰石或碳酸钠中和 |
|
13 |
硝酸 |
用石灰、碎石灰石或碳酸钠中和 |
|
14 |
硫酸 |
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 |
|
15 |
氯化氢 |
喷氨水或稀碱液 |
|
16 |
苯类 |
用砂土或惰性吸收剂吸收残液 |
|
17 |
氟硅酸 |
砂土或其他不燃材料吸附或吸收 |
|
18 |
三氯甲烷 |
用砂土、蛭石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 |
|
19 |
四氯化硅 |
石灰 |
附件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现场调查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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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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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环境事件地点(如涉水需明确水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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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坐标 |
东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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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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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现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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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参数 |
风向: 风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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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 大气压: 降水: | |||
|
纳污水体水文情况 |
流向: |
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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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速(量): | |||
|
调查人员 |
记录人: | ||
|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受影响环境要素及大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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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污染物、特性及流失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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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敏感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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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伴生物 质、衍生污染物或次生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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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初步判别结果(特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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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环境及敏感点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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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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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监测相关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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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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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环办监测函〔2022〕231号 |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工作规程》 |
|
2 |
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 |
《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 |
|
3 |
HJ589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
|
4 |
HJ/T20 |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
|
5 |
HJ/T55 |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
|
6 |
HJ/T91 |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
|
7 |
HJ91.1 |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
|
8 |
HJ164 |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
|
9 |
HJ/T166 |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
|
10 |
HJ193 |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
|
11 |
HJ194 |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
|
12 |
HJ493 |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
|
13 |
HJ494 |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
|
14 |
HJ630 |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
|
15 |
HJ1155 |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
|
16 |
GB/T8170 |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
相关解读:关于《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翁牛特旗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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