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各有关单位:
经旗政府2024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翁牛特旗嘎查村(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翁牛特旗嘎查村(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嘎查村(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嘎查村(组)的财务行为,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立集体“三资”信息管理与网络监管平台,深化嘎查村务、组务公开,确保农村牧区集体“三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嘎查村集体的各类经济组织和相关管理服务机构。
第二条全旗行政区域内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三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为嘎查村民集体所有,并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嘎查村不得平调和侵占村民小组的资金资产资源。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并报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嘎查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嘎查村公益事业。
第二章“三资”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旗农牧局是农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旗农村牧区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各苏木乡镇街道场的农村牧区集体“三资”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苏木乡镇街道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领导工作;各苏木乡镇街道场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嘎查村的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苏木乡镇街道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在原嘎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基础上,成立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可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苏木乡镇街道场分管农牧经工作的领导任“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主任,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具体做好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各苏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要切实加强农牧经及“三资”管理部门的力量,通过各种渠道对在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代表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检查权、监督权、质询权、建议权、否决权。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指农村牧区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成员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一)产品销售收入;(二)租赁收入;(三)发包及上交收入;(四)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五)投资收入;(六)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七)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八)上级专项补助款项;(九)征占土地补偿款项;(十)救济扶贫款项;(十一)社会捐赠款项。(十二)资产处置收入;(十三)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遵循效益优先、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集体经济组织年终收益分配前,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金额。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三)向成员分配收益;(四)其他。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合理组织收入。收款要使用旗县农牧业经营管理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各项收入要按要求及时缴入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并及时入账,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以及隐瞒、截留、坐收坐支集体收入。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
(一)集体经营支出;
(二)嘎查村组干部报酬;
(三)报刊费支出;
(四)办公费、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五)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六)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七)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八)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九)社会捐赠支出;
(十)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坚持财务预算制度。财务预算应包括: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构建计划、农牧业基本建设计划、公共事业建设和资源开发投资计划、公积公益金及福利费使用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等。
第十六条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民主决策,经嘎查村党组织和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核同意,财务预决算方案要及时向全体嘎查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要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改进。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一)各集体经济组织年初要搞好财务预算,经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苏木乡镇街道场代理服务中心审核,苏木乡镇街道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备案。
(二)预算总额不得突破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他各项收入的总额,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不得搞赤字预算,形成新的债务。
第十七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经费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办公所需的办公用品购置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报刊杂志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议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兴办的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嘎查村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确需为嘎查村级经济发展而发生的招待费,应控制在嘎查村自营纯收入(不包括扶贫帮扶资产形成的收入、集体所有土地发包收入)的10%以内,且每个嘎查村招待费每年不得超过20000元,严禁在专项资金和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资金中开支招待费。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嘎查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一律不得兼任现金、记账员。非现金出纳员不能直接经手现金及存款业务。杜绝谁收款,谁花钱,禁止“白条子”、不合规支出单据入账,不准设立 “小金库”、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坚持一签一批三审制度。即经手人签字,嘎查村主任(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以下简称理事长)审批。党支部书记、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及苏木乡镇街道场代理服务中心审核。
第二十二条财务审批坚持收支两条线,实行“一支笔”和集体理财相结合,必须遵循以下财务处理程序: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及佐证材料,由经手人签字,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核。开支1000元以下的由嘎查村主任(理事长)审批;开支1000元—10000元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及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研究讨论同意,由嘎查村主任(理事长)审批,并附会议决议意见;10000元以上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由嘎查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后,嘎查村主任(理事长)审批,并附会议决议意见。
第二十三条嘎查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党员活动经费、通过其他渠道捐赠等用于维持村级正常运转的资金,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党员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嘎查村级党员教育培训、组织党员活动、购买学习资料、党员表彰奖励、走访慰问党员、远程教育管理、党建阵地建设以及其他与基层党建相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由代理服务中心直接核算。实行季度结账制度,取消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只设一名报账员。
第二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原则上只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制度,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业务量大小和交通情况确定备用金数额,经批准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做到每个季度进行盘点。实现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指农村牧区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生物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等(包括扶贫性资产),主要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资产和收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
(五)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库存物资等。
(六)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兴办较大工程建设项目或设备购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和公开采购。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验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三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要明确由报账员负责管理嘎查村组财产物资,做到账实相符。嘎查村组变卖、租赁和报废资产,原值在1000元以下或每年租赁费在1000元以下的由嘎查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经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核同意,原值在1000元以上或租赁费在1000元以上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填写核销申请表,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苏木乡镇街道场审核批复。变卖或租赁资产时应由苏木乡镇街道场代理服务中心全程监督鉴证,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所得收入上交专户,变卖、租赁合同由代理服务中心备存。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牧区集体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牧场、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河流、水面、建设用地和其他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对资源变更情况及时进行登记。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重点记录。
第三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牧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由嘎查村“两委”提出承包、租赁方案,由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签署意见,由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或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采取公开竞价、招标投标或者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结果报苏木乡镇街道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代理服务中心审核与备案。
第三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租赁、经营所得经济收入一律上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益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及时化解债务、清收债权。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多种途径积极盘活资产、资源,筹措资金偿还债务;嘎查村不得借入、借出资金。对单位、个人拖欠款项,应当责成有关责任人或专人清欠催收,限期偿还,凡久拖不还的,依法追缴。
第三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严禁举债,稳妥化解旧债。债权债务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并纳入财务公开范围,对债权债务的清查及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应通过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的方式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擅自做主而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经过清查核实公示的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数据资料要进行认真整理,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建立明细台账,做到合同档案齐全。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实现财会电算化、监管网络化、平台公开化的“三资”管理格局。
第三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及代理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
第四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及代理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确定专人保管。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地方应当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
第四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公开要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查公开内容,并签字盖章;
(二)“两委”班子审核后,由嘎查村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苏木乡镇街道场经营管理部门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审核备案。
第四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每月将各项收支情况在村(组)公示栏内进行公开。并按相关规定落实网上公开。
第四十三条嘎查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处置、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牧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开。
第四十四条农村牧区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审计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苏木乡镇街道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嘎查村“三资”每年至少审计一次;对嘎查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全程参与。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苏木乡镇街道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纠正违反规定的收支;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挪用、侵占、贪污的公款、公物,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嘎查村民大会可以依法罢免其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处置集体“三资”,或者擅自使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三资”的。
(七)在“三资”清查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开展清产核资,故意瞒报、漏报和虚报资产、资源和对外投资等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集体“三资”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监管和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三资”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翁牛特旗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翁牛特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