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260115823683/2023-03332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翁政办发〔2023〕10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6-0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260115823683/2023-03332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 发布机构 |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翁政办发〔2023〕10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6-09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印发《翁牛特旗本级财政投资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大兴农场,各有关单位:
《翁牛特旗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于6月6日经旗政府2023年第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9日
翁牛特旗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不改变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管理权限,不改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权、预算执行主体和会计核算主体地位。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旗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评审。
(一)预算评审限额:
1.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需进行预算评审;
2.货物、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需进行预算评审。
(二)结算评审限额:
1.工程类项目,送审金额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由旗财政局进行结算评审,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三方机构进行结算评审;总承包项目不分金额大小由旗财政局组织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
2.货物、服务类项目,依据财政预算评审意见作为招标、采购最高限价,按评审意见清单内容实施,项目单位以合同价据实结算,不需进行结算评审。
(三)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及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
(四)其他支出项目是指设备购置、材料采购、装饰装修、修缮及服务费等支出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项目;
(四)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的资金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
(五)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结算审核,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审核;
(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一)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的预算和竣工结算实施阶段性评审;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
(三)其他方式。
第五章 评审依据和程序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等文件。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评审重点和具体评审对象,向评审机构下达评审任务;
(二)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计划;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结算评审需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
(五)对建设项目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审;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核实、取证;
(七)征求项目建设单位评审结论意见,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在受理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时,建设单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机构 ( 以下统称建设单位) 应提交 以下资料:
(一)预算评审
1.项目建设单位填写《财政投资项目审批表》,经财政局确认资金来源后方可送审。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代替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准文件;
3.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纸或维修施工说明;
4.工程量清单预算书;
5.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结算评审
1.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局主管此项目资金的业务股室提出申请,并由相应分管领导批准后,再送结算评审;
2.招标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及审批文件;
6.工程竣工图纸;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8.工程量清单结算书;
9.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评审机构不予受理:
(一)缺少评审资料要件;
(二)采用备案(地方专项债用于医疗设备等购置项目备案的除外)、核准方式建设;
(三)预结算超概算;
(四)未进行预算评审,要求结算评审;
(五)达到招标标准未进行招标;
(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实施政府采购;
(七)建设单位在招标、采购环节改变预算评审意见金额或工程量清单内容,申请进行结算评审;
(八)应急、单一来源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
(九)国家政策、政府相关部门文件有明确支付标准的项目;
(十)已经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
(十一)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预算评审意见清单内容,要求进行结算评审的项目;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六章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第十四条 经过财政预算评审的工程,原则上不进行变更、现场签证,确需变更、现场签证的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实行专题会议审批制,对未经批准而先实施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不予认可。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进行管理,并按管理权限及时组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专题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相关单位参加。专题会议须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
(一)工程变更、签证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经旗政府分管建设单位业务的副旗长同意并签批意见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成立工作组,并形成会签记录。
(二)工程变更、签证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旗政府分管建设单位业务的副旗长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履行上述程序。
第七章 评审应用
第十六条 强化预算评审约束,建设(采购)单位在招标采购时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评审意见金额、工程量清单内容。预算评审意见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七条 工程类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编制完整的工程预算,报旗财政部门。评审机构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安排项目预算或招标的最高限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评审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评
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十九条 需要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机构对采购清单、预算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项目建设前期,建设单位应客观、科学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对工程施工图实行科学、细化设计,严禁施工图预算超概算;
(二)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依法进行发包;
(三)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须经旗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后采用经评审的概算作为招标控制价依法进行发包,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建设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要求;
(四)严格落实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责任。因设计缺陷导致工程频繁变更、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五)及时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六)对评审过程中需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不得隐匿相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七)为提高评审效率,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八)根据财政部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探索财政投资评审与财政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确定评审任务;
(二)评审机构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评审机构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实施专项绩效考核,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审批机构、财政部门评审机构在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招投标、建设、财政评审各阶段应对项目投资进行严格管理。未按相关规定履行部门职责导致国有资金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程序和规定以本办法为准,原《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翁牛特旗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翁政办发〔2021〕179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15042602000100